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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承诺”难免单位之责

2005-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7岁的严网庚于1998年到江苏省金坛市华阳水泥厂(该厂后被盘固水泥有限公司收购)工作。2003年10月,严网庚骑摩托车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左侧颅内受伤。经金坛市中医院治疗后基本康复。2004年2月1日,在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下,严网庚向其出具了一份“上班期间出现任何事情,自己负责任何结果,与车间无关

”的书面保证,后被允许回公司继续上班。

2004年8月7日10时许,严网庚在巡检机器时突然晕倒摔伤。经金坛市中医院诊断,严网庚的伤情为左颞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9月7日,严网庚向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0月12日作出“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又于今年1月20日向金坛市法院起诉。

金坛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严网庚所写的保证书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公司免除工伤责任的依据。据此,金坛市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严网庚的工伤认定决定。

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日报》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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