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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丈夫索赔起争议

2005-09-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年前,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45岁的石磊(化名),离异后和比他小16岁的阿岚(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阿岚到濮阳去打工,石磊去郑州打工。几个月中,两人见过几次面。2000年8月,阿岚怀孕了,但她想把孩子打掉,石磊坚决反对。阿岚说:“两年之内我一定给你生个孩子。”之后两人还签了协议,石磊说:“谁

要是违约,就赔偿对方7.85万元。”转天,石磊陪妻子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随后两个人又开始了牛郎织女般的生活。

不料,2001年2月和2002年9月,阿岚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2年12月19日,石磊向方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岚怀胎生子,并赔偿7.85万元。法院驳回石磊的诉讼请求。石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石磊一直未办准生证而且在一审庭审时将赔偿金7.85万元变更为1万元,未交诉讼费。故法庭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河南首例生育权官司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问题是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矛盾应该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这是一个道德伦理的问题,不应该过多地由法律来调整。(《天津政法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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