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7日,王先生到某机电公司工作。2005年3月29日,机电公司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当天,机电公司给王先生发了当月工资1647.45元,同时发405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先生拿到钱后,对机电公司计算其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提出异议。第二天,机电公司又补发了1350元。
但王先生并不满意。他说,机电公司计算
法院按照最高法的规定,限机电公司在今年7月15日前向法院提交王先生的工资发放记录,但期限届满后,机电公司并没提供。
法院认为,机电公司和王先生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机电公司有责任举证说明,但是他们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依法推定王先生的主张是成立的。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机电公司给付王先生经济补差、加班工资等近3000元。 (《北京娱乐信报》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