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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副县长成“资本家”

2005-09-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强行合并

云南省弥勒县竹园镇有滇南第一重镇之称,具有发展经济的得天独厚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当地群众通过投工投劳、集体贷款等形式,先后创办了天生桥水泥厂、跌水电站、花园糖厂、碳素厂、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等7家集体企业。1994年,正当这些企业进入“黄金发展期”

时,竹园镇党委却下发一纸文件,决定合并7家企业,成立天桥交华贸公司,由其经营管理。这样的合并事先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合并后也没有办理任何法律移交手续。

原镇企业办党总支书记杨树生说:“镇党委书记兼镇长李国强亲自带领天生水泥厂厂长王树华进电站撤换站长朱光雄等人的领导职务,强行让股东解散,勒令股东退股,将电站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交给王树华掌控,使天桥华贸公司无偿占有电站固定资产四百多万元,电站存款两百多万元。”全镇人民投工、投劳、贷款搞起来的企业被强行占有。

李国强、王树华等采用假冒电站站长朱光雄签名的方式,向弥勒县工商局申请注销了电站的法人手续。

违规承包

弥勒县天桥华贸有限责任总公司成立后,镇党委书记李国强和王树华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同年10月,王树华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此前后,王被任命为竹园镇副镇长,就这样,集政、企领导职务于一身。

1996年,王树华由副镇长升任镇长,按理说,应该解除天桥华贸总公司董事长一职,可是,竹园镇党委却下发了一份让人难以理解的文件――《竹园镇人民政府与天桥华贸总公司经济承包合同》,将天桥华贸总公司正式承包给王树华个人。

异常改制

没过多长时间,王树华升任弥勒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乡镇企业,但他依然是天桥华贸总公司的承包人,集商人与官员身份为一身,成为名副其实的红顶商人。

1998年,云南省对全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弥勒县是全省两个试点中的一个。改制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使投资方、经营方和劳动者三方满意;既尊重历史,又注重现实。但是,作为投资者的竹园镇的百姓却只有看的份。

作为分管乡镇企业的县领导,王树华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的副组长。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他“接手”天桥华贸总公司。

最终,弥勒县乡镇企业局下发文件,同意将天桥华贸总公司变更登记为私有企业,把70%的产权――折合人民币959.87万元界定给天桥华贸总公司承包人、时任弥勒县副县长的王树华。作为县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的王树华亲自“批准”了这份产权界定书。

调查结论

王树华副县长和红顶商人的双重身份一直保留到2001年。这年7月,弥勒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据县领导不能经商的精神”,免去王树华副县长的职务。不久,王树华走马上任红河洲工商联副会长。这期间,当地群众、党员一直奔走于各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2年11月12日,弥勒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到竹园镇开展调查。最后调查结论是:“天桥华贸总公司的改制工作,既考虑了集体投资的合法效益,又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的及时性,是与当时乡镇企业改制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的。”

2003年10月3日,何金文等95名党员和54名职工联名向中共云南省委、政府、省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红河州纪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但结论仍然是“没有发现王树华有违纪违法行为。”

上访代价

原竹园镇玛钢厂厂长谭忠平气愤地说:“多年来许多群众对李国强、王树华的卑劣行径敢怒不敢言。1995年竹园镇副镇长马存喜因为反映情况被王树华指使手下殴打住院,向上级举报的企业职工都遭到报复,被开除公职。”2001年12月,天生桥水泥厂40多名职工联名举报,又被王树华一一“审讯”,勒令交出揭发材料和联名名单。

2005年8月,竹园镇部分党员和群众再次来到红河州纪委反映王树华的问题,但答复还是和以前一样:王树华没有问题。人们再次失望了。(《法制早报》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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