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我因买房找同学借了一万元钱,借期是1年,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今年年初,我还钱时,对方说要还利息,要我多给他1000元,我没有同意。现在他要起诉我,请问我该给他利息吗?
专家解答:
您与同学之间的借款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
属于民间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您可以不向同学支付利息。如果借款合同约定要支付利息,您就应当支付。当然,此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天津政法报》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