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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提示值得提倡

2005-09-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彭先生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出差商谈贸易合同,不幸被一辆车撞成轻伤,不仅受伤住院3天,而且失去了签订一份上百万元合同的机会。彭先生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其医疗费、合同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医疗费1800余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合同损失的诉讼请求。结果彭先生承担

了3800元的诉讼费用,尽管赢了官司,却“赔”了2000元。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经常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夸大损失,以为请求得多就判得多,殊不知请求得越多诉讼费就越多。一旦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就会产生“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结局。

针对上述情形,山东省一些地方的法院尝试推出了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立案前将诉讼活动中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如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等,并汇总成10余项内容印制成诉讼风险提醒书,在立案时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报》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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