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掉了,所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判决撤销冯女士与儿子一家的房屋转让行为。冯女士母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母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女士儿子已付房款,其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冯女士在未归还大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名下的房屋,已构成“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违法行为,该行为有损于曾先生债权的实现。据此,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债权人曾先生,有权撤销冯女士母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放日报》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