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等17人1996年3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去年11月,钱某等人认为他们工作勤奋努力,而报酬却远低于上海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遂书面申请增加工资。
11月16日,公司口头同意给每位员工每月增加200元。12月3日发工资后,钱某等人发现仍旧是按原标准发放的,便于6日上班时间集体停工讨论工资问题。7日他们再
12月9日,该公司对钱某等人作出违纪辞退处理。12月13日,钱某等17人诉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400元、进公司工作起至去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2334.24元及2004年年终奖1450元。
法院认为,钱某等人要求增加工资,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钱某等却采取集体停工、抢占班车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厂纪厂规,所以公司按厂纪厂规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钱某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日前,经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判决,钱某等只拿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671.3元及被告自愿给付的经济补偿金800元。 (《劳动报》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