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卖给我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因我要出差,就与他约定:“先付款,出差回来后再取电脑。”我出差回来,朋友告诉我电脑被偷了。至今此案未破,电脑也没找到。请问,电脑被偷的损失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该损失应由你朋友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风险承担以交付为分界线。你与你的朋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虽然你付了款,但电脑是在你的朋友交付前被偷的,风险应由你的朋友承担。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退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等。 (《福建法制报》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