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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摊上”赔偿义务

2005-09-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6月,上海市南汇区的王女士将身份证借给邻居谢某办理摩托车行驶证。同时,接过了谢某给的30元“好处费”。

10月初,江西来沪打工的黄某欲做拉客生意,在青浦摩托车市场上违规购买了一辆上海市牌照的轻便摩托车,而该车恰巧是用王女士的身份证登记办理的,黄某就用这辆车开始经营拉客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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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夜,黄某在朋友家喝完酒驾车回家,撞到了在路边行走的孙某,孙某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8日,松江交警支队认定黄某酒后驾车、没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同时发现肇事轻便摩托车行驶证和所有人都不是黄某而是王女士,立即找到了王女士,王向交警交代了事情原委。

今年5月底,孙某父母把黄某、谢某、摩托车公司连同王女士悉数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应承担这起赔偿纠纷案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王女士虽未参与摩托车公司违规上牌行为,但她在事后预见可能会发生问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报警等措施阻止谢某和摩托车公司违规上牌行为,而且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其行为给黄某违法驾驶造成的后果埋下了一定隐患。法院认为,王女士也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令黄某、谢某、摩托车公司和王女士共同赔偿孙某父母18万余元,王女士则赔偿死者家属1800元。 (《上海法治报》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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