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是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士。2000年8月,该院以梅某表情呆板、行为异常为由,单方邀请宁安医院为梅某会诊,结果认为:“不排除精神分裂症,可在院外服用精神病药物治疗。”8月3日,该院有关人员将会诊结果告知梅某丈夫,明示梅某有精神病,并于8月7日在本院部分中层干部会议上宣布了会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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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不服,又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8月20日,银川市中院重新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梅某进行鉴定,其结果是:“被鉴定人在我院鉴定时,未见精神病”。银川市中院认为,梅某作为宁医附院的职工,宁医附院在双方没形成医患关系的前提下,未经梅某及家属同意,利用职权单方为梅某会诊,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作法本身侵犯了梅某的人身权利。同时将“不排除精神分裂症”的会诊结论公布,侵犯了其隐私权。该院的行为构成了对梅某名誉权的侵害且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11月28日,银川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该医院立即停止对梅某的名誉权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本院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上公布重新鉴定的结论,并向梅某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判决后,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了梅某2万元。但在迄今4年多时间里,梅某依然生活在名誉侵害带来的阴霾中。由于工作长期得不到安置,2003年,梅某在北京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公司却不打算聘用她了,理由是经向原单位了解,梅某患有精神病。自该院将宁安医院单方诊断结论告知梅某丈夫后,夫妻感情恶化并长期分居,2005年7月1日离婚。(《中国妇女报》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