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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职工患精神病侵权

2005-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梅某是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士。2000年8月,该院以梅某表情呆板、行为异常为由,单方邀请宁安医院为梅某会诊,结果认为:“不排除精神分裂症,可在院外服用精神病药物治疗。”8月3日,该院有关人员将会诊结果告知梅某丈夫,明示梅某有精神病,并于8月7日在本院部分中层干部会议上宣布了会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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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年9月24日,梅某以侵犯名誉将该医院诉讼到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2001年2月21日,法院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鉴定中心对梅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得出结论:“被鉴定人目前存在偏执性障碍,建议继续观察。”2001年6月27日,一审判决驳回梅某诉求。

梅某不服,又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8月20日,银川市中院重新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梅某进行鉴定,其结果是:“被鉴定人在我院鉴定时,未见精神病”。银川市中院认为,梅某作为宁医附院的职工,宁医附院在双方没形成医患关系的前提下,未经梅某及家属同意,利用职权单方为梅某会诊,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作法本身侵犯了梅某的人身权利。同时将“不排除精神分裂症”的会诊结论公布,侵犯了其隐私权。该院的行为构成了对梅某名誉权的侵害且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11月28日,银川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该医院立即停止对梅某的名誉权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本院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上公布重新鉴定的结论,并向梅某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判决后,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了梅某2万元。但在迄今4年多时间里,梅某依然生活在名誉侵害带来的阴霾中。由于工作长期得不到安置,2003年,梅某在北京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公司却不打算聘用她了,理由是经向原单位了解,梅某患有精神病。自该院将宁安医院单方诊断结论告知梅某丈夫后,夫妻感情恶化并长期分居,2005年7月1日离婚。(《中国妇女报》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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