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车票。黄先生偶然得知他购买的车票票面价格中包含了一个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黄金荣说,因为没有被告知任何信息,他也不知道强制意外伤害险所投保的保险人是谁,以及如何进行索赔等。
9月27日,黄先生委托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向北京铁路运输
据黄先生调查,火车票收取强制意外伤害险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此公司并非现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经过54年,该条例的原颁布机关已经退出历史,原规定中提到的承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几经变革和分散组合。目前,航空、公路和水路运输针对乘客的强制保险已被废除,乘客投保均为自愿,可铁路强制意外险收费却仍然保留了下来。 (《北京晨报》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