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就调整个人所得税标准,举行了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这次立法听证会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立法的精神,可以说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税收学说的小小突破。
在我国所有社会主义税收学著作中,都认为社会主义税收有三个特性:即强制性,国家以公共权力强制
这一理论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危害。一是政府主导税收立法。收什么税,收多少,大多是以财政部文件下发,或者以国务院条例出台,强制性特点使其不与纳税人协商,更不说让纳税人和交费人同意。
二是无偿性的理论,使政府及各部门和一些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收费和罚款之后,将大量的税收、收费和罚款,用于行政公务经费,加上预算外的支出,我国行政公务支出在实际的支出结构中,占到42%。实际的政府开支中,只有25%左右的经费用于公共服务。而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公务支出大多在3%到15%,70%以上的预算用于公共服务项目。
三是固定性的理论,导致许多不合理的税收、收费和罚款,不能在纳税人的要求下得以修改和调整。
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需要将原来传统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的所谓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改为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政府在收税和收费时,与人民协商;将收取的税收,大部分用于公共服务;而对一些不合理的收税、收费和罚款,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文汇报》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