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少年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胡尹庐透露了几组数字:一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2004年全国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达到7万多人,比2003年增长了19.05%。二是未成年犯罪类型增多,2004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达到120个,与五年前比较增
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专门矫正的机构,如少管所、工读学校,但缺乏少年司法机构。1984年,开始出现少年法庭,经过20多年发展,基本上形成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受理审判的格局。但目前对于少年法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其中最为主要的观点是“少年司法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专家呼吁,尽快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康树华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可是随着犯罪的低龄化,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根本没有人管的状况,只是公安机关抓住进行教育后释放,犯了再抓,抓了就放,于是这部分未成年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就是我还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犯了罪刑法也不能怎么样,甚至有的未成年人说要作案就要在14岁之前去做。要知道一个人从小养成的恶习如果得不到及时矫正,长大后势必发展为屡教不改的罪犯。目前我国犯罪人数统计是400万,实际上不是这个数字,还有许多不满14岁的人犯罪没有统计在内,他们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谁来负责?由此可见,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如何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康教授建议:完善立法、建立少年司法法律和法规体系,这其中首先应大力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其次要制定少年法院法,创设少年法院。第三要制定未成年案件处置法、收养教育条例、工读教育条例和社会帮教条例等,明确各个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政协报》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