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元旦过后,李玉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开了“四方钱”(谐音私房钱)账户。他告诉记者:“我们公司有时候会发一些奖金,这些钱是不打进工资卡的。平时我老婆对我的钱管得比较严。当时银行告诉我,这个钱只有我本人拿身份证才能存取。”
8月11日,李玉林上班时忘记带钱包,妻子王敏发现丈夫的钱
离婚后,李玉林越想越生气。他存那笔钱也是不希望因为钱的事情影响夫妻的感情。2005年8月15日,李玉林以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由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李玉林认为,银行既然已经告诉他只能本人凭身份证才能存取这笔钱,就应该履行诺言,保护储户的隐私权。
“私房钱账户”的推行是否存在法理障碍?杭州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项业务符合国家“存储自由,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存款保密”也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这种存款实行实名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王博士认为,银行开设此账户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只是换了个名目而已。但有违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各种收入都属于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隐匿财产,都是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如私房钱能否算共有财产?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发现了这笔钱后该如何处理等。(《法制早报》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