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律介入体育出路何在

2005-10-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一些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之间产生了纠纷。9月24日,在女子重剑决赛第5局比赛中,由于不服裁判判罚,辽宁队队员潘一负气走下剑道。9月17日,在女子艺术体操个人全能比赛中,名将钟玲表现出色,排名却屈居第三。事后,钟玲道出“其实比赛结果事先已经知道了,我知道裁判是不会把冠军给我的”

,随后毅然剪发,宣布退役。8月25日,在摔跤比赛中,湖北选手王心军因对裁判判罚不满,冲入场内用记分牌殴打当值裁判。

法律在解决这类纠纷中到底扮演怎样的角色?“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取证十分困难。”中国政法大学张笑世研究员说,如果没有体育行政部门的配合,取证的可能性很小。

据了解,在现行的体制下,运动员和教练对裁判不服的救济途径有调解、向裁判委员会申诉、仲裁和诉讼。诉讼方式很难解决体育纠纷。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法律对它的责任及裁决是否具有强制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据张笑世介绍,国外很多国家专门设立了体育仲裁法庭,独立于体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之外,所作的裁决也就相对公正。仲裁庭基本按照“三三制”模式,由体育人员、法律专家、专业记者组成。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只需要依法对事实作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而不必去承担自己并不擅长的搜集行业内证据的责任,因为仲裁机构内有体育组织的代表,有运动员代表,还包括专业记者,他们可以对证据作出有效判断。

在我国,体育仲裁还是一块有待耕耘的处女地,相关的立法几乎没有,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这种情形同国际上体育仲裁的规定及发展也不相匹配。体育法出台于上个世纪90年代,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对职业体育、体育产业都没有作出相应规定,需要做出修改。

(《现代法治导刊》10.1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