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日,田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田某先后生育两个女儿,2002年12月17日,田某做输卵管结扎手术。陈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认为田某不会生育男孩子,断了他的香火,经常借故责怪、谩骂、讥讽、刁难田某,不时指桑骂槐,把田某冷落一边当外人看待。田某与陈某的感情日渐冷淡。2005年5月8日,田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田某的心理暴力导致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判决准予田某与陈某离婚,长女由陈某抚养,次女由田某抚养。
本案中,陈某对田某的行为是一种心理暴力。我国立法上虽然对心理暴力没有作出规定,但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思考,应该将心理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陈某与田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福建法制报》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