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系河南某大学教师,200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妻子刘某离婚,其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由于王某当时月工资为1818.50元,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并对家庭共有财物进行了分配。
今年7月8日,王某报考上海某大学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以无任何收入为由提起诉讼,称学费和生活费不
被告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选择去读博士就应预见到今后收入的减少,有能力去提高自己就应有钱抚养孩子。洛阳市涧西区法院针对原告攻读博士期间没有工资,而又不能明显影响被告生活这一现实问题,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王某在校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每月向儿子支付生活费150元。
法院的判决表明,原告为努力完善自我、提升自身价值、积累奉献社会的技能而考博读研的精神值得提倡,但原告进行上述努力的时候,应当是在保证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而为之,即首先应尽到为父之责,其次才能考虑提升自身价值。现在,孩子拥有的受抚养的权利与父亲拥有的攻读学业的权利发生冲突。两种权利相比较,显而易见,孩子被抚养的权利明显高于父亲攻读学业的权利。 (《人民法院报》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