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王先生向海口市仲裁委提交申请书称:2002年,他和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他们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交完了房款。开发商于2003年6月15日交付了房屋,但时至今年3月31日,开发商仍未
海口市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15天交房,且未按时办理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8881元。
仲裁庭同时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房屋,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样属于违约。但因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其它法律依据,王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认可。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合同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制日报》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