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主要社会问题是生活保障问题,包括物质生活和情感需求。唐代国家政策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唐代法律规定,60岁以上是免除赋役负担的年龄。对于年高的耄耋老人,唐朝有所谓侍丁的制度,即家有8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有严重疾患之人,可以免除一丁以上的劳役,让他专门在家里侍候老人。这种人性化的做法是现代社
唐代还对高龄老人版授(版亦作板)一些名誉官号。我们在《太公祠碑》中看到许多男性高龄老人被板授太守、县令甚至功曹等。这些做法有利于在社会上提倡尊老的风气。
唐朝均田法令保证老人和残疾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授田,“老男、笃疾、废疾……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在家产分割上,老疾者也有所照顾。《唐律疏议》规定,老年男子可以得到与青壮年一样的一份财产。唐代的户口政策是阻止分家析产导致老人独居的。法律上明确禁止父母在而别籍异居。老人在世时不让儿女分家,不仅保障了老人的经济生活,而且满足了老人的感情需求,这种政策客观上符合老年人害怕孤独的心理特点。(《光明日报》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