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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名登记的婚姻也有效

2005-11-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4年4月,四川人王某和陈某在广东佛山相识并同居,10年后,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陈某则称,双方曾于1995年12月24日在四川省蓬溪县某镇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两人都用的是别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使用了别名,但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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