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彬的儿子王中有在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因三班倒,王中有常常深夜前往公司上班。去年6月5日晚12时,他上班途中经过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村1社路段时,连人带自行车滚进路边的一个沟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该社挖路未经同意应负全责。今年5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该社赔偿12万元。但至
王福彬的代理人周律师称,王中有是上班途中受伤死亡,应属工伤,但大渡口区劳动局认定不属于工伤。随后他们将该局起诉,区法院判决撤销认定书。在区劳动局第二次认定为非工伤的结论后,王福彬将秋田齿轮公司作为第三人推上法庭。
区劳动局称,死者是骑自行车出的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遇到机动车事故才属于工伤,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王福彬的代理律师称,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必经之路受伤都是工伤,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违法。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判决,大渡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第二次非工伤认定结论,重新作出认定结果。(《重庆晚报》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