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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不能强迫

2005-1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7岁的赵利平系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某乡政府机关党工委书记,2000年4月,与24岁的张凤英登记结婚。同年8月,张凤英怀孕,因未办准生证,想去堕胎。但赵利平不同意,要妻子打个保证书,如在两年中不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迫于无奈,张凤英只好写了“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男方生育

权安慰金78500元”的字条。

人流手术后,张凤英两年中一直没有怀上孕,还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赵利平委托律师,向方城法院起诉。赵利平说: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立即怀胎生子,如不生育给我赔偿侵害生育权精神损失费78500元。

法院判决驳回赵利平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50元由原告负担。赵利平十分恼怒,提起上诉。此时张凤英起诉与赵利平离婚,方城县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属于侵害男方生育权利;而本案中,张凤英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生育权。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明确判令二审诉讼费仍由上诉人负担。(文中人物系化名) (《中国妇女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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