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近日出炉,有专家将其评价为一部“人权保障法”。
首次在国家赔偿的提起要件中引入了“过错”要件。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提起要件上,仅仅强调政府行为的“违法”要件,没有规定“过错”要件。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除了大量的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
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修改之一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红头文件”违法将会导致国家赔偿。
另一个引人瞩目的突破是公共设施致损的国家赔偿责任,“国有并由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修改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的动向。
修改稿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一 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 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过失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法制日报》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