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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伤人生产者担责举证

2005-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林先生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去年,他回国在北京朝阳区某商场买了一个电动剃须刀,之后带回马来西亚使用。今年7月3日,林先生刮胡子时,剃须刀的刀片突然飞出,剐了林先生的左眼眼球,致其左眼视力下降。

林先生决定起诉该商场,索赔50万元。他想委托北京的律师打这场官司,但不知道应办哪些手续。像这种

因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他和商场之间谁负有举证责任呢?

刘小原律师认为,林先生委托北京的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要有委托代理书,而且该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证明后才生效。根据规定,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商场应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法制晚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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