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优惠政策:居民在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然而刘女士反映,自己却遇到了麻烦。她有一套央产房,2003年底又贷款在大兴买了一套总价为48万元、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时将央产房以总价36万元转给姑妈。由于刘女士原单位的央产
很显然,刘女士新购商品房的合同时间是2003年底,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合同时间是2005年10月,按照两套房屋合同日期,刘女士享受不到公房上市的优惠政策。
刘女士认为,既然是优惠政策,为什么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呢? (《北京晨报》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