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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为求学状告父亲胜诉

2005-1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8岁成年人还能要求父亲支持学费和生活费吗?考上大学的浙江长兴18岁青年殷某就为此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父一次性支付4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共计5万多元,法院日前的判决支持了殷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1990年,殷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约定,殷某随父亲生活,其母不承担殷某的抚养费。此后,殷某一直

与父亲和奶奶共同生活,其抚养费、教育费由父亲承担。今年7月,殷某参加高考被上海一所大学录取,但大学每学年的学费需要1万元,第一学年的课本费、住宿费和保险费等还需要3260元。

然而,殷父却认为,儿子现在已年满18周岁,自己已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自己还要赡养母亲,所以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原告殷某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刚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并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父母应当在其刚进入大学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能逐渐适应社会。

最后,法院确定被告殷某父亲给付殷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1.5万元。(《法制日报》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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