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四川省崇州市妇女王琳因遭到他人的野蛮凌辱,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施暴者,却两次受到法官劝阻,并被告知12月份再来立案。立案庭庭长解释,年底是法院一年结案的高峰期,为保证结案率,每年11月5日到12月5日都会劝当事人推迟起诉,这是不成文的规定,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见《成都商报》11月14日)
事实上,让当事人推迟起诉,很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法律的公正。
结案率是个工作指标,提高结案率确实有利于法院减少积案,保障诉讼权人利益得到及时实现,但不能为了保证结案率而走向极端。不审查当事人起诉的要件,仅仅顾及自己的结案率而劝当事人推迟起诉,万一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体现在程序的公正上。诉讼尚未真正开始,法律程序就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谁还会相信法院在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上的公正性?谁还会相信法院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正地审理案件?
因此,“不立案月”还是取消为好,不能让法院的结案率高了,而法律的公正性却低了。(《工人日报》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