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考上大学的浙江长兴18岁青年殷某起诉要求其父一次性支付4年的学杂费共计5万多元。法院部分支持了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父给付殷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1.5万元。(详见《文摘报》2310期本版)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们认为,法院从情理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没错,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该案的处理显然错误。该案的审理显然应受上述司法解释的约束,而不能抛开司法解释,自行裁判。而且,这并非法官的自由裁定权。自由裁定是在法(包括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根据现实情况来灵活处理的。
本案的判决虽然保障了殷某的学费,但却有碍国家司法的统一,可能导致对同样案件作出不同裁判。(《法制日报》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