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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5-12-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日前说:“复杂程序给捐赠人带来的负担,失去了慈善免税的激励意义。”他还讲述了自己以个人身份体验捐赠程序的全过程。今年8月30日王捐赠500元现金,足足走了10道程序,直到10月他的工资单上才减免了50元税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曾计划捐赠给某县10所小学

一笔款项,但县领导告诉他,县里计划今年要建一所医院,这对于该县的排名、指标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县里希望他把这笔捐款转给建设医院。他说,根据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究竟该如何界定这条规定,目前还缺乏一个普遍的解释。

北京大学周俊业教授认为,伴随着慈善项目的增加,汇集财富途径的拓宽,国际交流合作的发展,慈善规模的扩大等,必将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为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创造更好的慈善法制环境,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慈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应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也正在开展相关调研。

据悉,我国目前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7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税,导致了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的结果,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热情,也难以确保“善有善报”。

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是,刚刚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上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中提出,在2010年前,要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而王振耀同时也表示,针对个人或企业捐赠时,税收减免的额度有望提高。目前,民政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就该额度进行商榷,目前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妇女报》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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