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传统的“农业户”和“非农业户”等管理办法。
改革方案的推出将解决落户难问题。如:自愿来内蒙古工作的区外及区内就业的各类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
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凡购买经城建部门批准兴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允许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当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在校学生投靠父母的,不受婚龄、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地等条件的限制;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监护人可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所居住的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等,按照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北京晨报》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