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林女士从上海到贵州插队,1971年被当地一个农民强奸怀孕,孩子不足月即被引产不知死活。被引产后林女士回到了上海,强奸犯被判刑。
后来,林女士结婚生子,过上了平静生活。2004年湖南电视台《真情》栏目的工作人员找到林女士单位及亲属,拍摄讲述了林女士33年前所生女儿寻找母亲的故事,使她在贵
湖南电视台在庭审中称,“我台于2004年9月受贵州一个叫小青的委托拍摄《寻根的渡船》,节目拍好后长达一个多月时间里,原告没有提出不同意播出。节目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诽谤他人。”
法院认为《寻根的渡船》节目中,使用了与原告同音的名字,并且出现了原告哥哥、母亲、丈夫和女儿的画面,足以使人确信节目中女儿寻找的母亲就是原告本人。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湖南电视台播出的这一节目,应属“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构成侵权,判令湖南电视台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文中林女士和小青均为化名)
(《北京青年报》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