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北京的王女士与张先生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
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而被告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
庭审中,张先生、王女士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张先生名下公积金总额为27311余元,王女士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443余元。
据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 (《新华每日电讯》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