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2日,刘老师的学校联系一家旅行社组织学生去天津青光农场采摘,旅行社委派李某担任导游。采摘过程中,刘老师的手机不慎丢失了。之后,一名学生捡到这部手机,他当着其他几位同学的面,将手机交给了导游李某。
刘老师在寻找手机过程中得知,有一款形状、颜色一样的手机已被学生交到导游李某手中。
女导游李某表示,自己没有拾到手机,她提供证人作证,证明她从果园出来后刘老师才进去,所以不存在捡拾手机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返还。
天津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手机,如不能返还手机,则返还人民币2680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官说: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已充分说明,捡拾手机的同学所拾到的手机为原告所有,并将手机交到了被告李某手中。被告李某的证人虽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没有和原告在同一场合出现,但这一间接证据仅是推测,推翻不了原告所举出的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而,原告所举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报》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