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争夺房权撕裂亲情

2005-12-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原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但为了争夺房屋,最终兄弟反目,夫妻分离,亲情在利益面前被脆弱地撕裂,让人辛酸。

夫妻离异夺房之争不息

冯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产生矛盾,为平息矛盾,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

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但并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转让登记。同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该套房屋的产权打起了官司。

法院认为,该套房屋系冯先生婚前财产,虽然冯先生与王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冯先生撤销赠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冯女士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老父过世哥哥私卖旧宅

2000年11月,朱老先生去世,留下位于上海市北新泾地区房屋一套,由于老人生前未留遗嘱,此房理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谁知,2003年8月,朱老先生的儿子朱某因急需花钱,便伪造了亡父的身份证,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朱某还在买卖合同书上签了其亡父的名字。今年年初,朱某的弟弟在时隔两年后对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发现房屋已被哥哥冒名出售,于是,弟弟将哥哥告到了长宁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亡父的名义出售房屋,其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对朱某冒充其父签订合同的事实并不知情,是善意并有偿取得房屋的产权,无证据证明他和朱某在房屋买卖事件中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从维护交易稳定及保护善意、有偿取得合法权益一方的利益考虑,对朱某弟弟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某弟弟所受损的权益可以通过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而得到保障。同时,被告朱某采用虚假的手法,将遗产房私自出售,有明显的过错,故判决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000余元。 (《劳动报》12.11)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