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湖北省南漳县的刘庆福、刘庆寿兄弟俩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刘庆福被打死。刘庆福妻子及两个女儿当即向南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近30万元。该案因涉嫌故意杀人,按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原则,其刑事部分由襄樊市中级法院审判。9月7日,三名原告又向中级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月24日,襄樊
南漳县法院在了解到原告又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且市中级法院已作出判决后,认为三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先后向两级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日前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并判令三原告承担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即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司法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司法成本。本案原告由于不了解法律关于司法机关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规定,一案两诉,白白多交了一份诉讼费,得不偿失。 (《检察日报》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