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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子女上大学非父母法定义务

2005-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三年前,小陈考入上海外贸学院,目前已是大三学生,每年的学费是6000元。今年初,父母协议离婚后,小陈随母亲共同生活。今年暑假新学年开学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其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要求其父陈先生按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陈现已年满20周岁,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陈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12.21胡海容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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