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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保姆意外死亡引发诉讼

2005-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意外死亡谁之责

2005年3月14日夜,南京市民朱虹放心不下80多岁患有哮喘病的母亲李英,打电话问候,然而电话无人接听。朱虹急忙赶往母亲住处开门一看,母亲伏在封闭阳台的书桌上,手按着报纸像是睡着了,10天前刚招聘来的60岁保姆王珍倒在厨房门口。

110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两位老

人已死亡。警方经过勘查认定,两人系煤气泄漏造成意外死亡。

李英患有哮喘病,发病时不能走动。2005年3月6日,朱虹到南京市某就业市场职业介绍所交了20元中介费后,以每月400元的工资,聘请安徽来南京打工的王珍为李英提供保姆服务。

本想请个保姆好好服侍母亲,没料到保姆进门不到10天,母亲却死于非命。朱虹和弟弟朱庆认为,保姆王珍长期生活在农村,不识字,对煤气灶具没有使用过,朱虹曾对其再三交代,但还是出了祸端,保姆王珍对母亲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珍的丈夫、儿女得知王珍死亡的消息后,从老家来讨说法。他们认为,朱氏姐弟没有为王珍提供安全保障,对其死亡应负有责任。王珍亲属情绪激动,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签订协议:朱虹、朱庆补偿王珍家人6000元,王珍家人不再追究,并约定本次事故一次性了断。

保姆家人告上法庭

今年4月,王珍丈夫和四个子女将朱虹、朱庆姐弟俩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王珍死亡造成的损失5万元。

5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就朱虹、朱庆与王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珍所从事的是否是雇佣活动,保姆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主人该不该赔偿等问题展开辩论。

2005年7月5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为双方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中作为保姆的王珍虽受雇于雇主并向雇主提供家政服务,但其家庭雇工的性质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并不相同,其与雇主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有别于雇佣关系,而是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就雇用家庭雇工的雇主而言,其性质亦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并不从家庭雇工的劳动中直接获得收益;而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雇主责任,则对雇主有失公平。因此,雇主责任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目前,我国2.9亿个家庭中,有45%的家庭请保姆照顾老人。当发生纠纷甚至意外事故时,如何用法律来调整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

专家建议,为了避免保姆或接受服务的人员受到伤害而无处讨说法的窘境,应想办法与保险公司合作,为保姆上“家政服务综合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附加险、保姆本身的人身意外险以及客户家庭盗窃险。保费可由政府、雇主、保姆三方共同承担。(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工人日报》12.19智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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