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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就须负责任

2005-1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1月,江苏省张家港市徐某借用惠某的身份证,开办了张家港市某大酒店,经营者登记为惠某,该酒店由徐某实际经营。2004年11月至今年1月,酒店向陆某购买葡萄酒,共欠款108390元。今年3月,酒店登记注销,陆某催要酒款无果,将惠某和徐某告上法庭。惠某称自己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清偿责任,惠某是该酒店营业执照载明的登记业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由徐某给付陆某货款108390元,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报》12.21赵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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