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胡姓女子在网上发布了她作为第三者感受的“博客”,把她与陶女士丈夫过往频繁的暖昧关系来了个全盘交待,而且是真名真姓地在很有影响力的中国博客网上发布,一共99篇,陶女士忍无可忍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把胡女士告上了法庭。
今天,“博客”已经成为许多人抒发情感、记录生活的一个平台。然而,
“博客”日记是传统日记在网络的延续吗?显然不是。在网上发布自己的“博客”日志,相当于在传统杂志、报刊上发表文章,道理很简单,商业广告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但并不会选择在私人日记本上发表,“博客”日记是公之于众的。既然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那么,“博客”又怎么能够越过自己权利的合法边界呢?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博客”绝不是完全自由的,这是一种国际惯例。今年10月,新加坡就曾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 (《中国妇女报》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