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深圳杨某拾到许某的兴业银行卡,卡的背面写有“085628”字样。在当日19时许,杨某持该卡在自动柜员机,按照背面的数字输入密码,成功地分3次取走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
许某发现卡内的钱被人取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福田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近日,杨某被深
主办检察官说,银行卡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等于财产,所以拾到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了银行卡内的现金,但是,一旦持卡取现,即完成了从银行卡到财产的兑现过程,系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因此,拾卡取现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晶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