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时任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担任专案组长,负责侦查特大涉黑案嫌疑人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答应马献洲将另一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求,收取马献洲委托郝洪山送的现金
最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杨拥军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中,被告人杨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拥军于2001年收取10万元现金,后主动上交,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认为,杨拥军收款当时并未向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在时隔2年已调离原单位的情况下,才将该款以案件款的名义交单位保管,因此,足以认定其在收款的当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检察日报》7.16李钧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