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2007届毕业生目前已陆续进入签约期,不少大学生虽然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了“三方协议”,但在未来几个月一旦遇上更好的企业,便向之前已签约的单位提出解约,甚至赔偿几千元违约金也在所不惜。用人单位对此种做法却难以接受,更有甚者表示即使大学生交违约金也不放人。请问:用人单位不放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学生随意解约的行为确实不合适,但用人单位不放人的做法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对方(学生)违约,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且事实上用人单位也阻止不了学生违约,因为用人单位即使起诉学生要求其履行协议,若学生不履行,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 (《法制晚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