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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加“临终告别权”

2007-01-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6年12月28日上午,邱兴华在陕西省安康市被执行死刑。当其妻何冉凤从记者口中得知消息赶到安康时已经是中午了。这个农村妇女嘴里不停地念叨着:“咋连最后一面也没见成?”

一位参加案件执行的法官告诉记者,死刑犯在临刑前见到了家属的话,有可能会引起死刑犯的情绪波动,对执行工作带来不可预料的危险

和麻烦。陕西省高级法院则表示,省高院只是二审的审判机关和复核机关,具体执行工作是由中级法院进行的。对于是否需要通知死刑犯家属执行日期,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负责该案件起诉工作的检察院也表示,并无义务通知死刑犯家属具体执行日期。

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张平。张律师指出,其实这种临终会面应该被称为临终告别权。这种权利是双方面的,从理论上讲,不管是死囚还是死囚家属都是应该享有临终告别权的。他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属临终告别权”和“家属获知执行日期的知情权”的内容,既保障了死囚和家属的基本人权,也使得人性化执法能够显现出来。(《城市晚报》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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