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部署2007年工作时提出,要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
当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仅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谐的体现和要求。因此,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尽早建立!(《华夏日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