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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女签约减肥,有效

2007-0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3月,17岁少女小沈经同学介绍到一家美容店签订了《瘦身合约》,先后缴纳2000元。不久,沈母得知此事,她认为女儿尚未成年,所签协议应无效,要求美容店退还余款,但遭到拒绝。沈母便以女儿代理人的名义将美容店告进上海长宁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沈年满17周岁,应当能认识和理解美容瘦身服务,

并预见相应行为后果,2000元标额也在本地17周岁未成年人可支配范围内,近日,法院判决认定该《瘦身合约》合法有效。 (《解放日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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