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隐私遭他人披露
1977年4月出生的钟敏,是浙江省金华市下辖某县邮电局的一名员工。几年前,她与同事尤强谈起了恋爱,并确立了关系。
2000年6月,尤强考上了杭州市一所高校的研究生。2003年7月,尤强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并被杭州的一家公司聘用。
2004年1月
然而,从2005年3月上旬开始,钟敏平静的生活突然起了波澜,她感到周围的人都在用异样的眼神看她,并在背后议论着什么。
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钟敏把同事罗芳请到家里,经过一番追问,罗芳终于告诉她,有个叫牟娜的女大学生,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了《牟娜与尤强的点滴感情记录》,在这篇让人感觉肉麻的情感日志中,多次提到了钟敏的名字。
罗芳走后,钟敏立刻打开电脑上网,看到《牟娜与尤强的点滴感情记录》日志中描述的尤强正是他的丈夫!
婚外情使家庭面临破裂
几天后,钟敏前往杭州看望尤强:“你认识一个叫牟娜的女孩吗?你俩到底是什么关系?”
一惊后,尤强很快恢复了平静:“那个女孩和我在同一个学校读书,我们是普通的校友关系,你别听人家乱说。”
“是乱说吗?那你马上上网看看她博客上那个《牟娜与尤强的点滴感情记录》吧。”
尤强当即打开电脑上网,当网页跳到他面前的时候,他傻眼了。事实上,尤强对网络日志的事情一无所知。
面对妻子的责问,尤强先是支支吾吾,后又极力否认。当晚,夫妻俩发生了第一次争吵,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危机。
此后,钟敏天天上牟娜的博客,而牟娜则更加暴露地写她和尤强的情感日志。此时尤强告诉牟娜,已决定和钟敏离婚。
尤强与牟娜之间的婚外情,通过在博客上的曝光,一时间成为家乡小县城人们谈论的热点,钟敏几乎每天都要接到同学、朋友的电话,她承受不了如此大的伤害,精神恍惚,茶饭不思。
网络日志引发官司
2005年9月21日,钟敏走进一家公证处,将牟娜博客上的99篇情感日志全部下载、公证。
10月,钟敏一纸诉状将牟娜告上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牟娜停止侵权,在中国博客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钟敏提起诉讼后,牟娜博客网页上的99篇情感日志突然消失了。
2005年11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牟娜辩称:她与原告的丈夫系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发表情感日志的人并非被告,且文章仅涉及原告的丈夫而非原告,故不构成侵权。
牟娜不承认99篇情感日志是她所写,使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2006年3月下旬,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此次庭审,钟敏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理由是该被告开办的中国博客网未能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被告牟娜撰写的、有损原告名誉的99篇感情日志得以连续发表并公开。
此次庭审,牟娜依然不承认99篇感情日志为她所写。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不是直接侵权人,获知争议日志引发诉讼后,他们及时采取了措施,故在此案中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06年10月下旬,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各方均不同意接受调解,导致法庭调解失败。截至2006年12月12日本文发稿时,此案仍未判决。
博客不是自由天堂
这起我国首例个人情感日志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
多数人认为,情感日志的撰稿者无论是为了爱情还是为了出名,此举都有损自己的形象,在情感日志中以真名真姓公开披露自己及他人的隐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作为网民,无论是在BBS上还是在个人的博客上发言,都得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受到追究。就本案而言,如果证实那些情感日志是被告所发布,自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博客不是网民自由发言的天堂,作为网站应加强监管,尽可能杜绝不良言论、尤其是侵犯他人利益的言论出现。 (《法制与新闻》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