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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前怎能收“暂存”款

2007-01-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曾在江西抚州横行一方,作恶多端的黑社会组织“老大”熊新兴1月11日在江西九江市被执行死刑。此案被称江西涉黑第一案。然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索取“暂存”款,仅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目前调查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

(见《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据了解,法院收取的钱并不完全是被害人的赔偿金,而主要是被告人所谓的“罚金”。不过,人们要问:

第一,“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世界刑事司法的通例。罚金是刑罚制裁措施的一种。那么,熊新兴及其团伙成员还没有经过宣判,法院怎么就能事先向他们收取罚金呢?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先定后审”?

第二,事先收取“罚金”极易给权力寻租以方便。在宣判前就收取“罚金”的行为,逃不了用收取“罚金”数额的多少与判刑的轻重进行交易的嫌疑。事实上,李肖霖律师就告诉记者:“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第三,就算法院可以在宣判前收取“罚金”,那么也应当使用正式的票据。然而,九江中院开具给被告人家属的却是“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九江中院向几名被告人家属出具的收据实质上相当于“打白条”。那么,法院又如何解释这种不按章办事的行为呢?(《新京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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