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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梦游杀人”凶手无罪获释

2007-02-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案发:睡梦中一死一伤

2006年7月24日7时许,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19岁的阿明(化名)双手满是鲜血,站在院内惊恐地尖叫。而在他身边的一张简易床上,两名满头鲜血的人毫无声息地躺着……

闻声赶来的人们手忙脚乱地叫来救护车,把两名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医生发现20岁的小

艾已经死亡,19岁的小吾则幸存下来,但脑部严重受伤。

小艾和小吾都是阿明父亲所开修理厂的学徒工,都是莎车县人。

凶手是谁?人们救治完伤者后,开始追问惊魂未定的阿明,因为他是第一目击者。

“你怎么到院子里来的?又怎么睡到院子里去了?”面对这个问题,阿明先是摇头说不知道,但很快又突然跳起来歇斯底里地大叫:“杀人了!杀人了!”

阿明的哥哥赶紧带着阿明到莎车县公安局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警方:怀疑是“梦游”杀人

对作案过程一无所知,却跑来自首,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办案民警觉得这个案子很蹊跷。

经过大量取证调查,警方确定作案人就是阿明。

莎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涛介绍说,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根钢钎,约一米长,大拇指粗,上面沾有大量血迹,上面留下的指纹与阿明的指纹一致。

“7月24日清晨6时左右,阿明起床后手持钢钎走到院内,向正在睡觉的两名被害人的头部分别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小艾颅骨破裂、脑组织损坏死亡,小吾头部严重受伤。”根据大量的取证、鉴定,警方对阿明的作案过程作出了这样的推断。但让警方不解的是,无论民警怎么询问,阿明一口咬定:“不知道是怎么杀人的。”

阿明是真不愿意说出作案过程,还是真的对作案过程一无所知?

正当警方为此困惑时,阿明的哥哥带着乡干部和一群邻居来到派出所,称“阿明这一段时间内经常梦游,这次可能是因为梦游才杀人的”,并说邻居、乡干部和家人都能证明阿明曾经“梦游”过。

经过警方的调查,最能说明阿明“梦游”过的证据有两个。

一次,阿明父亲的一个学徒工和阿明一同睡觉时,曾看到他半夜坐起来,直直地走了出去,不久又直直地走了回来,其间怎么叫他、问他,他都不理会。

还有一次,2006年的一天下午,天快黑了,家人让阿明去买柴油,可他一天一夜也没买回来,后来还是一个邻居在麦地里找到了他,问他为什么不回家,他说找不到回家的路了。

这两件事还真的有点符合梦游的特征,难道真的是梦游杀人?

2006年7月,莎车县公安局向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递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阿明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专家:杀人时他处在幻觉中

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伊其忠清楚地知道,司法鉴定科成立几十年来,鉴定的上万起案例中还没有一起因为梦游杀人的案例,梦游杀人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很罕见。

为此,伊其忠调来莎车县公安局关于整个案件的案卷,并听取了办案民警对案情的详细介绍。他初步得出结论:阿明因为梦游杀人的可能性不大,但精神可能异常。按照鉴定的程序,伊其忠决定派工作人员到莎车县去一趟,对整个案件以及阿明的精神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和检验。

阿明的父亲在接受调查时说,从小到大,阿明都是一个对长辈尊敬,对同龄人热心帮助,喜欢帮助母亲干活,爱说话又爱干净的孩子。但这一切从2006年2月开始有了变化。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从2月开始他就不愿意到人多的地方去了,也不愿意与厂里的工人接触,大家在一起聊天,他都躲得远远的,还经常做一些让人不理解的事情。比如经常自言自语,也不爱干净了,如果母亲不让他洗脸他就一直不洗,后来甚至吃饭也要母亲叫,不叫他就一直饿着。”

与此同时,邻居们也发现了阿明的“怪异”。有一次,阿明将自己的双脚用绳子捆绑住,走到一个邻居面前表情怪怪地说:“没人干坏事,是他自己……”邻居问他怎么回事,他就恶狠狠地瞪着邻居。

“这些在一般人看来只是‘怪’的表现,在我们看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表现。”伊其忠说,因为警方排除了仇杀、情杀等各种客观因素导致阿明作案的可能性,他们就把目光转移到了阿明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鉴定上来。

2006年12月29日,经过对阿明的精神检查及辅助医学检查,专家们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2006年7月24日阿明涉嫌杀人是由于精神病态,受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支配,在不能辨认下实施的。

同时,专家对阿明作出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评定。

律师:杀人可赦但不等于放纵

2007年1月17日,莎车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释放了阿明。

按照伊其忠“阿明精神病性状活跃(明显),对社会及个人有潜在危害,应强制收容治疗,严密监护”的建议,阿明的家人将阿明送进了莎车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阿明的家属赔偿了已出院伤者小吾医药费2万元,赔偿死者小艾家属7000元。

“杀人偿命!怎么可以因为他有精神病就不用坐牢呢?”得知阿明被释放的消息后,小艾的家人找到公安部门,认为这样不合理,要起诉阿明。

律师葛同山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示其可以无法无天,家属除了要对患者严加看管外,还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制日报》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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