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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不能获得工伤认定

2007-02-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南来京务工人员小丁在北京一家印刷公司当印刷工。2005年5月26日,小丁在工作中被机器切断左手四指,随后,他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认为,小丁未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按照法律规定,小丁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此后,小丁将自己所在的企业印刷公司告上北京海淀法院,索赔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根据小丁提供的户口簿得知,其出生日期为1990年12月13日,事发时其年龄为14岁半。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印刷公司对小丁的年龄提出质疑,并称小丁到单位报到时自称已年满17周岁,身份证在老家正在办理之中。之后,法院又发现小丁户口簿上登记信息存在重大疑点――小丁与同胞妹妹出生日期仅差半年。法院认为,仅凭户口簿的登记信息难以认定小丁的实际年龄。

于是,海淀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丁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小丁发生事故时的确不满16周岁。日前,法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调解,小丁获得赔偿6万元。  (《京华时报》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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